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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知识
一、《宪法》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监督权;(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7)保障特定主体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5)依法服兵役;(6)依法纳税;(7)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8)其他义务。
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二、《刑法》
4、什么是犯罪?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一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二是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2)新《刑法》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旧《刑法》原来只有192条,修订后《刑法》增加到452条,共增加了260条。(3)新《刑法》对原来一些较笼统、原则的规定,使之更具体化。(4)新《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6、新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刑法》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是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体现在《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范围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罪与刑应该保持一致,不能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应做到罪刑相当,充分发挥《刑法》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7、什么是犯罪故意?
答: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什么是犯罪过失?
答: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9、什么是正当防卫?
答:指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10、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1、什么是紧急避险?
答: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必须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3、贪污贿赂罪
答:这类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及其他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等方面权益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刑法》15个条文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重点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1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答:这类犯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秩序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刑法》共91个条文规定了94罪名。重点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偷税罪。
15、渎职罪
答:这类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刑法》共23个条文规定了33个罪名。重点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三、《公务员法》
16、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7、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8、公务员职位怎样分类?
答: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9、公务员职务是如何划分的?
答: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20、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是如何确定的?
答: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1、如何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答:(1)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4)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2、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有哪些作用?
答: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3、公务员任免方式有哪些?
答: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有何规定?
答: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5、公务员职务晋升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6、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哪些?
答: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27、撤销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答: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28、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9、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的免责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0、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1、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2、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和解除处分有何规定?
答: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3、对公务员交流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1)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2)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3)挂职锻炼。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4)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34、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对有下列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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